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工期索赔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引发的索赔

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引发的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0:5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2次

  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8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商品住宅项目;工程价款为1.8亿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接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逾期竣工的,应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三/日的标准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11年8月3日,B公司进场施工。施工中,因A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B公司三次停工,停工时间共计45天。2013年3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

  因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2013年10月15日,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结算价款、逾期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违约金、赔偿其停工期间的人员停窝工费用、塔吊、模板租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

  A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对A公司没有约束力。B公司在明知A公司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由此产生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B公司工程结算价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B公司停工系A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所致,B公司因此产生的人员停窝工费用、塔吊、模板租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基于建设工程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点,国家必须从审批手续上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监管。只有对违法建筑做出否定性评价,方可更好实现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否则,违法的建筑产品可能直接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则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合同无效后,对于施工单位主张的直接损失及工程价款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用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施工合同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自然也无效。因此,法院对于施工单位主张的违约金一般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