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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发包方的全部法律责任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的主要风险点在何处?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08:3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4次

  问:如果委托书授权项目管理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负责施工管理,而施工单位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双方合同中又约定发包方的全部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则施工单位的主要风险点在何处?怎样规避'有何法律依据?

  南京建筑律师: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施工企业的风险就非常大,其主要的风险在于项目公司的主体地位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履行过程中一日项目公司不支付工程款并且叉没有实际支付能力,施工企业就可能受到重大损失。如果发包方出具的委托书授权项日管理公司出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负责施工管理,施工单位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发包方的全部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这样的约定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因为,在建工程及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所有者是发包人,而不是项目管理公司。若出现拖欠丁程进度款、工程款时,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会受到损害。且因项目管理公司一般不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而使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损失赔偿等得不到偿付。

  首先,如我们之前已讲到过的,发包人是具有发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和价款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显然,项目公司并不具有这样的资格和能力,因此施工单位完全有权力提出异议。当然,双方一旦签订这样的合同,由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难说合同无效.项目管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均应遵守履行。因此施工企业规避风险的最好办法是据理力争,不签订这样的合同。

  其次,如果双方已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对策是以重大误解为由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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