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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没有按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是否必须导致不能顺延工期的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51: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3次

  问: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迟延给付进度款现象,而且也增加了工程量(如增加了消防蓄水池),但承包人没有按照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约定,向业主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井逾期竣工3十月。在承包人挺起索要工程救诉讼时,发包方以逾期竣工为由提起反诉。请问:(1)承包人可否按定额工期(如增加蓄水池按定糯工期需100天)主张工期应顺延?(2)在发包方迟延给付进度款且进度款教额远近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时,承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是否必然导致不能顺延工期的法律后果?

  南京建筑律师:关于第一个问麓,承包人当然可以按照定额工期主张工期顺延。从问题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采用的合同是施丁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第131款规定:“困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来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束接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旌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由于发包方原因增加工程量,工期应予以顺延。在问题中,发包方增加了消防蓄水池,艰包方当然可以依据示范文本第13条及定额工期来主张工期顺延。

  关于第二个问题,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不能顺延工期的法律后果。根据示范文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规为同意顺延工期。”虽然规定承包人应在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应在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但并没有说明,承包人束在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就会丧失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所以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定约定,顺延工期事项后一定期限内承包方必须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否则就会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外,承包人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2年内的诉讼时效内均有权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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