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质量奖项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48: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4次国家和各地方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行业市场、鼓励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运用先进技术与杰出的设计施工方案并严把质量关,设立了名目繁多的不同荣誉奖项,并颁发给满足一定标准的工程项目。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项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系1996年由“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两个奖项合并形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目前的评审办法主要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协[ 2008] 17号)。其中,原“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分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原“建筑工程鲁班奖”是民间行业性荣誉奖,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除国家级质量奖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了建设工程省级质量奖项(详见附件1),并按照各地颁布的评选办法对在各省级区域内质量符合特定标准的优秀建设工程项目给予嘉奖。如“长城杯”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项,分为“结构长城杯金(银)质奖”与“建筑长城杯金(银)质奖”。
此外,建设工程特定行业领域也有针对性地设立了相关行业优质奖项(详见附件2),如土木工程、钢结构、装饰、项目管理等相关质量奖项,对在行业领域内出类拔萃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奖励。
由于质量奖项的获得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高度认可,某些工程项目投标人中标后,承发包双方会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约定项目应保证获得某质量奖项,如项目获得约定的质量奖项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励,如未获得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一定比例的罚金。
(1)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项目必须获得某一奖项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未获得该奖项,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2)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项目获得某一质量奖项后承包人可获得额外奖励,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未能参加评奖或参加评奖未能获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
(3)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项目获得某一质量奖项后承包人可获得额外奖励,但最终获奖后发包人并未兑现该奖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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