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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中标无效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02: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7次

  【案情摘要】

  A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 000平方米,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局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但是在招标之前,A建设单位就已经与B施工公司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合作意向和招标的基本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向。招标公告发布后,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有三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投标程序,三家施工单位向A建设单位投递了标书。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B和C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力量及投标报价上相差不大,C公司在总体技术和实力上较A公司好一些。但是,定标的结果确定是B承包公司。C公司很不满意,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竞标的结果。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C承包公司接触到B公司的一个中层管理人员,在谈到A单位的工程招标问题时,B公司的员工透露说,在招标之前,A和B已经进行了多次接触,中标条件和标底是双方议定的,参加投标的其他人都蒙在鼓里。对此情节,C公司认为A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管理局依照职权宣布该招标结果无效。经建设行政管理局审查,C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

  B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许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开标之前,A和B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着亳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B公司败诉,A单位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严重违法,招标结果无效。

  【法理、法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而导致中标无效的问题。

  ‘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我国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履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责。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2)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审定标底;(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5)调解招标投标中的纠纷;(6)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7)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8)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3)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4)会商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由此可见,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反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作为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程序,不得违反法律从事非法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违反。(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招标单位的资质;第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第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第四,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第五,初步拟定的招标工作日程等。(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在招标申请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临时性招标机构,统一安排和部署招标工作,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一般由分管基建领导同志负责,由工程技术预算、物资供应、财务、质量等部门派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工程蘩简而定。工作人员需懂业务、懂管理和作风正派,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标底保密,不得接受贿赂泄露标底。招标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修改和解释招标文件,负责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的审批手续;组织或委托标底的编制,按规定报有关单位审查,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对招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招标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收取押金;组织投标企业踏勘现场并答疑;提出评标小组名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发出中标通知;退回押金;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他该办理的事项。(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单位及招标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批准机关、招标工程内容规模的简介、工期要求、承包方式、交接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及联系人等。(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投标企业看到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后,若欲参加投标,则应在招标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在投标申请截止后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拥有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是否符合承担本工程的要求。同时,还应考察其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格者,通知其参加投标,不合格者通知其停止参加工程招标活动。(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按规定日程,按时组织投标企业踏勘施工现场,介绍现场准备情况。还应召开专门的会议对工程进行交底,解答投标企业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的疑点和有关问题。(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可见,在整个招标程序中,作为建设单位不得私下透露标底,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开标、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本案中,招标单位,严重地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暗箱操作,导致参加竞争的其他投标方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从实质上讲,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六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前提,必须是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该中标才无效。这六种法定的情节有: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违法泄露招标情况和标底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恶意串通招投标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的5%。以上1003/o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事前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以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的当事人即招标人明显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宣布为中标无效。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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