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审批手续,施工方能否停工并要求结算已完工工程款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2:08:4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02次未取得施工审批手续,施工方能否停工并要求结算已完工工程款?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64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其法定义务,其如未取得施工审批手续,且在施工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情形,施工方不仅可以停工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修复后不合格的,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故因发包人未取得施工审批手续,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施工方可以停工,在已完工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
【案例】
2010年5月12日,被告精工机械厂与原告万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厂房,工程价款560万元。施工期间,因被告对该工程一直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故原、被告不久便接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通知,限令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再行施工,否则将处以罚款。原告为此向被告催办施工许可手续,但被告仍未能尽快办理。原告遂在停工等候被告办理相关手续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及赔偿停工损失。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原告申请参照合同约定对已完工工程及停工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造价为68.5万元、停工损失共计3.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在施工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致原告无法施工,其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情形,原告不仅可以停工,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完工工程款68.5万元,赔偿原告停工损失3.53万元。
【分析解答】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既是《建筑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对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其未取得施工审批手续,且在施工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情形。本案中,被告不履行协助义务已致原告无法继续开工,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关于“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建筑法》第7条
《合同法》第97条、第109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
由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网http://www.jsjsls.com/分享提供, 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