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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降低资质,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7: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044次

  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施工资质,降低后的施工资质不符合此工程关于资质等级的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因施工单位违反该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建筑法》上述规定,显然,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且降低后的资质已经不符合工程对贤质等级的要求后,该施工单位已不能再继续承建该工程,合同出现了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发包人据此可以作为法定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也应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意解除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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