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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市场行情变化,材料价格涨落变化大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35:5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5次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因市场行情变化,材料价格涨落变化大,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能否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建设过程时间较长,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大,当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或主要建材单价固定而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利益关系则会有失平衡。在此情况下,一方以原约定有失公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倡导协商变更的文件等为由要求调整,另一方则认为应按合同结算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签订合同时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情况等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在理论上叫作情势变更,在新的合同法未实施前,理论界和和司法实践中讨论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较多。即在发生一定变更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强调合同的稳定性,限制司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新合同法的修订对情势变更原则基本上采取了否定态度,而强调双方各自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承担。当事人要求调整价款,实质上是变更合同,能否变更,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而市场情况的变化是合同订立后的变化。因此,一该当事人要求变更在法律上缺乏根据。有关行政文件更不能作为变更的根据。且有关部门文件是一般是指导性或倡导性的,适用的前提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不能适用。因此,不论是总价固定或单价固定,合同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市场风险的预测和承担问题,如果合同在固定价款同时约定了 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应当从其约定。但在合同总价固定的情况下,固定的价款与图纸所固定的工程量应是相对的,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另行结算,有争议时应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法 第 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第八条(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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