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所建工程要达到优良但优良工程标准已经废止如何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5 09:12: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9次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所建工程要达到优良工程,若达不到则发包人不再近还20万元保证金,现承包人认为原约定的优良工程标准已经废止,不可能实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应当支特?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解答:承包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约定因为国家对于优良工程标准进行废止,不再评定优良工程,只评定合格、不合格,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优良工程标准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除非当事人明确了优良工程标准仍按照已经废止的标准进行评定,否则应认为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应按照现行国家质量标准,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关于优良工程质量标准不能成就,只要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就有权要求发包人返还20万元质量保证金。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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