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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支持工程款时,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是否应当扣留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5 09:11: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0次

  问:判决支持工程款时,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是否应当扣留?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解答: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要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判决时未判决合同解除,并且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遁还条件尚未成就,则应该在判决支付工程款时,扣留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金。如果虽然判决时来判决合同解除,但此时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在判决支付工程款时应包含质嚣傈修金,而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如果判决时,判定双方台同解除,则无论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由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合同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金当然不予以扣留。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并且依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质量保修属于合同终止后的后契约义务,虽然保修金已经返还,但如果存在保修期内的质揖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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