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工日期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2:54:3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4次1、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菱日期可能与计划开工日期一致,也可能是不一致的。
2、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发包人应已取得工程开工所需的全部行政审批或许可,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开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3、发包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无法完成开工准备工作的,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及时调整开工准备工作,减少承包人因迟延开工造成的损失。
4、在知道或应知道发包人已无法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时,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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