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2:23: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57次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44的规定,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但应预留法律法规规定数额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间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处理;
(3)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新增了临时付款证书、双倍贷款利息的规定,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防止长期存在的拖延结算和欠付工程款现象。
3、建设工程律师可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事项: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时间。因承包人原因迟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承包人申请竣工结算时需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结算资料的内容,包括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资料。
(3)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编制结算报告,尽可能详尽、齐全,特别是索赔价款,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赔偿金等。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免影响竣工结算。
4、发包人注意以下事项: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承包人审核结果,怠于行使审核义务的,可能被视为同意对方的申请内容;
(2)对于无争议申请的部分,发包人应及时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对申请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并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申请;
(3)工程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付款,未在规定时限付款的,需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不利后果,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既可以自己审查竣工结算,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但发包人的内部审计不得作为发包人迟延付款或者结算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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