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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行使优先权规定的时问,拖欠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权?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1:44: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1次

  问:在关于《合同法》第286蒂的司法解释生艘后发生的验收工程拖欠款,因不知有此解释,错过行使优先权规定的时问,对此拖欠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权?如不能主张优先权,如何主张清欠权利?向谁主张?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且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适合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所以超过法定的行驶优先权的期间,就不能再主张行驶优先受偿权,超过期限的,承包人只享有普通债权,承包人可以采用行使普通债权的一切方式,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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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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