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检测、验收及评定标准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9-10-29 14:18:3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5次| 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检测、验收及评定标准 | ||
| 编号 | 种类 | 检测要求与方法 |
| 一 | 点型感烟探测器 | 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 |
| 二 | 点型感温探测器 | 使用热源加热探测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探测器应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移开热源,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状态。 |
| 三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手动按下按钮,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报警确认灯应点亮,直到启动部件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
| 四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触发自检键,对操作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声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机故障的部位和类型指示情况。故障报警期间,模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试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再次报警。 |
| 五 | 消防联动控制器 | 操作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声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使用,并能正确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
| 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验收要求 | ||
| 编号 | 种类 | 验收要求 |
| 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验收内容:测试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功能。 |
| 测试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 ||
| 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主、备电源转换试验进行1~3次; |
| 控制器全部检验 | ||
|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按规定比例抽检。 | ||
| 三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1.用尺测量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主电源要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
| 2.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测试每个回路的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任一总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 ||
| 四 | 点型火灾探测器 |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由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点型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倾斜安装不应大于45°。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标准 | ||
|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标准是:A=0、B≤2,且B+C≤全部检查项数×5%。否则为不合格。 | ||
| 编号 | 检验项目 | |
| 1 | A类检验项目 |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 |
|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 | ||
| 系统内的任一器件或设备无法发出报警信号的; | ||
| 系统内任一器件或设备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 | ||
| 2 | B类检验项目 | 施工单位验收前提供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共五项内容) |
| 3 | C类检验项目 | 除A类、B类检验项目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均为C类检验项目。 |
| 复验要求:当A类、B类、C类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后提交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按不合格加倍抽验。 | ||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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