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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场所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9-10-29 14:16: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2次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场所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由消防给水基础设施、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设备、报警控制设备及系统附件等组成。
编号 场所 建筑类别
1 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建筑。
5.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2 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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