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9-10-29 14:13:0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2次| 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 ||
| 编号 | 种类 | 内容 |
| 1 | 厂房和仓库 | 1.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者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 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者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粮食筒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
| 3.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 ||
| 4.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蒸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等级。 | ||
| 2 | 民用建筑 |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
|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
| 3 | 汽车库和修车库 |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 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
| 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 ||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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