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概述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8: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8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即合同的主体;
(2)标的,即工程勘察成果;
(3)数量,即勘察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即勘察费;
(5)质量,即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地点、方式等。若当事人对上述部分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少见,一般由发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为由拒付勘察费而引起。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是:
1.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般情况下,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勘察单位无勘察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勘察人仅持有营业执照尚不够,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合同无效。资质等级高的勘察单位可以承接其资质等级以下的勘察工程,但资质等级低的勘察单位不得承接其资质等级以上的勘察工程。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的资质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若勘察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在勘察成果完成前取得了资质证书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应招标而未招标。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16条规定,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是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可以直接发包,不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根据上述规定,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否则合同无效。
(3)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这一原则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例如,招标人隐瞒工程实际情况欺骗投标人,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招标人收取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例如勘察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勘察任务予以转包,勘察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勘察任务进行肢解分包,勘察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任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等。此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同样适用于工程勘察合同,即工程勘察合同符合这些情形的,亦属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规定仅是倡导性规范,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认定无效。
2.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
若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勘察单位完成的勘察任务不合格,则不得请求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
勘察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勘察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勘察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勘察成果不合格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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