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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中内部承包管理与挂靠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4:0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5次

  内部承包作为建筑企业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也就是说,是否实行内部承包、选择什么样的内部承包模式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但由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建筑企业在内部承包问题上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受到了特殊限制,比如禁止借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或出借资质之实。

  从法律对转包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的不是转包的表面形式,而是承包单位的放任不管,从而防止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的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

  由此可见,转包和出借资质实质上是“非法”的内部承包。法律对内部承包予以特殊限制旨在杜绝建筑企业在内部发包后的放任不管。

  企业或个人通过出借资质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第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就是经济上的损失。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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