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施工 > 工程研究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标前文件的用途

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标前文件的用途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55: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4次

  标前文件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密切相关,因此对工程价款结算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对中标的备案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承发包双方在招标前已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能导致中标的备案合同无效。同时,因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该标前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当中标的备案合同和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此,若项目存在黑白合同的,本项材料将对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巨大影响。

  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通常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必须招标项目及非必须招标项目存在黑白合同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仅为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查阅的大部分裁判文书的结论,但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甚至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存在差异。

  此类材料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收集,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存在此类材料,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标前文件,而仅有一份中标的备案合同。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