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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案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52: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4次

  (一)由于不诚信引起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诚信状况的恶劣,因此平时应当多注意收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有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一旦对方当事人发生不承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可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据理力争。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些方式解决纠纷。

  (二)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对于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尽量采取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包括尽量避免“三边工程”,尽量将准备工作进行得充分一些,尽量减少设计修改。如果这些预防措施无法做到,出现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然这种协商还是有一定原则的。这种工程内容的不明确,在工程实际中出现时,相当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三)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与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产生歧义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四)关于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重合的处理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认为,适用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都是承包商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两者并不冲突。具体而言,二者有以下异同点:第一,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要求损失的补偿与工期的延长,;第二,调价条款只是众多索赔依据中的一部分,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可依据索赔的条款有很多,而调价条款只是其中之一;与调价条款一样,很多其他条款也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例如,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违约条款等;第三,当发生调价条款与索赔范围重合的情况时,具体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取决于承包商的自由意思表示;第四,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在实际工程中,能够通过调价条款解决的应当尽量采用。从理论上讲,当发包人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时,承包商仍可以根据发包人违约向其提出索赔,但从实践中看,当承包商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要提交详尽的索赔报告以充分证明其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如果证据资料及论述不足以证明其索赔要求,则很有可能被监理工程师否决。因此,索赔对承包商的举证要求要比适用调价条款高得多。此外,当调价要求或索赔要求被拒绝后,双方会因此而产生争议。综上所述,当发生调价与索赔适用范围重合时,承包商应首先按调价条款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五)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工程款的纠纷,主要是解决违约责任的确认问题。在这类情况引起的纠纷中,主要需要严格区分引起违约的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技术上的要求,如果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双方对于施工要求是否达到标准有分歧的,首先应当尊重工程师(主要是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对工程师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违约的,首先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然后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定性,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咨询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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