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6: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9次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贝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协商订立建设]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因此彩得自身利益而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该情况通常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阻止对方与他人签订合同,故意以更优惠的条件与xi方假意进行磋商,以使对方失去商业机会,从而使自己或自己的合作伙伴得到该商业村会。另一种则是本来无意与对方签订合同,但为了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而假意进行磋商.
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这种情况指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不将有关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对方通报,或者有意地将客观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观事实能资料、信息提供给对方等。例如施工人故意隐瞒其承揽工程的资质等级和技术实力:建设单位故意隐瞒地质结构或地下管线情况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匾义务之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未尽协助、通知义务,例如,缔约一方在约定签约日擅自不赴约,造成他方往返费用损失等。
(2)未尽告知义务。缔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对方必要的信息和情况,如果没有告知,造成缔约他方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3、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
4、建设工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对方当事人出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时,应提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进行交涉,要求对方进行纠正,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日后进行索赔或协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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