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律师针对总分包合同与劳动纠纷相关问题集中解答(二)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3: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1次1、问: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对于该劳务公司的工人有《劳动合同法》方面的纠纷,是否与总承包有关系,总承包企业如何应对?
南京建筑律师答:如果劳务分包商系独立法人,该纠纷与总承包企业没有关系。
2、问:建筑企业作业队中如遇人身伤害赔偿,请问建筑企业有何法律规避方法?
南京建筑律师答:首先,建筑企业应从根本上加强施工现场人、才、机的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另外,建筑企业还应慎重选择分包队伍,建议建筑企业要选择与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且要对分包队伍的质量安全管理有足够的了解并且履行总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3、问:起诉保全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封查封的财产,被告提供担保单位,由于被告没有执行协议,后恢复审理,是否可以把担保单位追加为被告?
南京建筑律师答:民诉法解释: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4、问:发包人指定分包,总包方未收取总包管理费,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南京建筑律师答:分包人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出现质量责任,分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承担责任。尽管总包方没有收取总包管理费,但这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所以,总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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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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