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是否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1:4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6次问: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是否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三要素的法定原则?发包人在一具体的工程合同当中处于最高端,假如发包人没有过错(已支什了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程队)超越一个甚至两个层次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造成发包人诉累和形象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商谁承担责任?
南京建筑律师:首先,《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实际施工人劳动物化在发包人的工程上,而发包人既然接受了物化劳动及工程就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实际施工和发包人事实上发生的,虽然其中存在着承包人或转包人。《司法解释》划出的界限是: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因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我认为,《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很合理,发包人只在工程价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已划清了承担责任界限。
提问中涉及假如发包人未拖欠工程价款.则不应当承担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发包人是否拖欠,有待法院审理结果。多数情况下,工程价款是否已经支付,承发包双方是有争议的,往往是承包人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包人认为已经全部支付,这需要有证据证明。当然,如果发包人确实未拖欠工程款,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告发包人是不对的,因为他最多只是第三人。发包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的,如果因为诉蹬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其损失,承担错误保全责任应当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将因为滥用诉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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