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进入审计阶段,如何维护建筑企业权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6: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2次1、工程竣工后进入审计阶段,如何维护建筑企业权利?如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竣工日期进行了补充变更,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应从补充协议变更日期计算吗?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如果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款结算方式约定明确有效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决算价并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竣工的工程,无论是否延期,均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6个月;而后者针对的是诉讼时没有竣工的工程。因此,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竣工日期进行了补充变更,且工程竣工验收了,则一律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如果未竣工验收的,则从补充协议变更后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
2问:无效施工合同,工程已建一部分,若合同判定为无效.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如何确定?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价款的结算要看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已完成部分的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则要看是否能修复,能修复的,建筑企业要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则建筑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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