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08:49: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8次一、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权利
1、监理人有权按照监理合同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监理酬金以及约定的其他费用。
2、监理人对委托人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时具有建议权并对委托人选择工程分包人时有认可权。
3、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委托人的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工程进度,监理人应事先经委托人的批准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亦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i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在监理合同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之间的相互意见和要j(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材料。
二、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中的主要义务
1、监理人应依据自己的责任,督促工程施工能按工期、安全和质量标准施工。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的主要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履行按监理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合同专用条款的监理业务,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合同履行中应维护委托人的合同利益,尽责工作,为委托人提相应的咨询意见。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将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或依据委托人与监理人的约定、协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
4、监理人应依据监理人职能参与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并且与竣工验收,根据竣工工程的验收状况签订监理意见。
5、监理人在监理合同的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相关的保密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守监理期间所知悉的技术资料以及委托人、施工人的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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