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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l#标段的工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3: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4次

  问: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公司,并以甲、乙两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单位的同一项工程的l#和2#两个标段,分别以甲、乙两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1#标段工程已完工并已结算完毕,但建设单位未支付结算款。2#标段的工程迁在施工中,并且已支什一定工程款。请问:(1)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l#标段的工程结算款,谊个人是否可以停止2#标段的施工并解除第二份合同?(2)如果不可以,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款?

  南京建筑律师:首先,两份合同均为某个人采用挂靠的方式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其次,遗两份合同的承包方实际上均为该个人,该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该个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两个标段的工程价救。在明确了这个前提后,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蹰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滁合同。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矢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因为这两份合同属于同一个人采取挂靠的方式签订,因此均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至于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l#标段的工程价款,可以采取向对方发函催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如果建设单位仍然不支付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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