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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未按1999年版施工示范文本规定时限傲,竣工结算时才统一办,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17: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8次

  问:如果签证未按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时限傲,直到竣工结算时才统一办,是否应予计算支付?

  南京建筑律师:这是围绕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具体问题,涉及1999年版示范文本中签证期限的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办理箍证手续,在结算时能否事后主张,这币能一概而论,而要看1999年版示范文本中对每一项签证手续期限的具体规定。在1999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共计60多项对签证期限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主要区别是签证过期是否视为已表示了一种意见。例如,通用条款第26条荚于“工程款支付”的第1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歙(进度款)同期结算。”第26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叉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条款对进度款的逾期支付没有规定过期不可再追索,此时的时效应适用普通时效,即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可在两年内提出。而通用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逾期的第323款则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就规定了过期如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或挺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承包人已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发包人对竣工工程验收的异议过期即税为没有异议,期限过后异议则依约定不成立。所以,南京建筑律师的意见是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说过期就视为放弃的,竣工时统一办应当予以计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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