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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7: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924次

  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也已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色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例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因此,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书面结算协议中加一句话,叫做“双方其他无争议”。这样,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但也有相反的情况,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投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的最终结算后的索赔是部分得到支持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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