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56: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52次问:乙方能否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采用建设部合同范本,在专用条款3.2条,双方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在乙方向甲方发出竣工结算文件,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乙方是否能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南京建筑律师回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承包人要以“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必须经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而该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的意见是在前述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在合同中进行直接明确的约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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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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