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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15:51: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2次

  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具体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请示”(闽建法[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降低了原设计质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有关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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