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6: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5次 《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其中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关于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其理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法定抵押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特殊形式之一。
第二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一种。因为在建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而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在承包人的占有之下。此种优先权的行使方法与行使留置权的方法相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权。因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抵押权也不是留置权,而只是对承包人所享有的因建筑工程所产生的承包之债的优先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
针对法定抵押权说,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创设需要以登记为要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登记,因物权的对世性,若未登记,难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并影响交易安全。
留置权说的缺点也很明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不动产。若将优先受偿权解释为留置权,将破坏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既不同于抵押权,也不同于留置权。优先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也可是不动产。且仅针对一般债权人优先时,无需登记。优先权强调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其取得要件,并不需要占有或者登记作为构成要件,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关于建筑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其理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法定抵押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特殊形式之一。
第二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一种。因为在建筑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而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在承包人的占有之下。此种优先权的行使方法与行使留置权的方法相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优先权。因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抵押权也不是留置权,而只是对承包人所享有的因建筑工程所产生的承包之债的优先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
针对法定抵押权说,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创设需要以登记为要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登记,因物权的对世性,若未登记,难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并影响交易安全。
留置权说的缺点也很明显。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不动产。若将优先受偿权解释为留置权,将破坏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既不同于抵押权,也不同于留置权。优先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也可是不动产。且仅针对一般债权人优先时,无需登记。优先权强调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其取得要件,并不需要占有或者登记作为构成要件,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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