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承诺书在索赔中的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9: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7次FZ公司系发包人,CB公司系承包人,CB公司负责承建FZ公司的办公楼项目,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约定,该办公楼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双方仅在专用条款写明“详见补充条款”,但FZ公司由于疏忽在补充条款中遗漏了相关约定。
CB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办公楼最终于2015年8月11日竣工。双方在办理结算时,FZ公司要求CB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提出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但CB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且FZ公司也未因工期延误造成损失,故不同意扣减工程款。经查证,FZ公司发现施工合同中确实没有对工期违约金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因双方一直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CB公司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FZ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及逾期付款利息。FZ公司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时,从CB公司的投标文件附件中发现一份中标承诺书,其中对于工期问题CB公司承诺如逾期竣工则自愿按每日三万元的标准向FZ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依据该份承诺书,FZ公司认为CB公司应向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26万元并将此作为反诉请求之一。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中标承诺书系承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自作出并送达发包人之时即对承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且承包人CB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理应承担责任,故应向FZ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及中标承诺书系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承发包双方通常约定将投标文件纳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承包人往往不重视投标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以及承诺书的履行,造成己方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的承包人在编制预算书或施工组织设计时不考虑承揽工程的工艺特点、难点或材料材质的特殊要求或工期紧迫性等因素,只是凭以往经验进行报价或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导致项目亏损或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影响工期被发包人索赔。再如,有的承包人只关注施工合同的履行,忽略其他书面文件(如中标承诺书)的执行,承包人未履行己方义务构成违约很有可能被发包人索赔。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某仲裁案件就有类似情况:承发包双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延误违约金,于中标承诺书约定了迟延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该承包人虽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但因疏于对承诺书的管理和执行,未及时移交工程技术资料引致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于仲裁申请中请求支付该项违约金,且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鉴于此,南京建筑律师提醒,为避免己方利益的损害,再次提醒承包人注重预算书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切实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承诺书等其他书面文件中的己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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