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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解:为避免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合约外提供安全措施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59: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3次

  2011年5月底,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4个月,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9日,工程款为280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90万元。A公司委托监理人C公司完成该工程的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增加工程量,导致B公司需增加塔吊,B公司就塔吊基坑开挖作业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送C公司人员签收。增加的塔吊基坑开挖作业前,由于连续降雨,距离塔吊基坑边较近的泥浆池壁存在随时坍塌的风险,若泥浆池壁坍塌极可能使大量泥浆涌入正在开挖的塔吊基坑,导致安全事故。为此,B公司向C公司提交书面函件,要求暂停塔吊基坑开挖、加固泥浆池,保障施工安全。C公司同意B公司的请求并将该函件报送A公司。B公司为完成泥浆池加固工作额外支出了15万元工程款。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其采取合同约定外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A公司认为B公司承包工程时应考虑到该风险,增加费用应计算在合同总价款中。双方就此发生争议,B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费。

  仲裁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包括:B公司是否有对泥浆池壁履行加固的义务;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能力预见到泥浆池壁将危及安全施工。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由于A公司要求B公司在泥浆池边完成塔吊基坑开挖属于增项工作,B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本无从预知泥浆池壁需要加固,不可能将泥浆池加固费用计入安全施工费用中。因此,泥浆池壁加固工作应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B公司为完成增加塔吊基础施工对泥浆池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属合同外措施,且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及程序向A公司提交索赔文件。因此,由此所增加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据此,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退一步来讲,即使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B公司因紧急情况而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是避免给A公司造成损失,只要B公司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要求A公司承担费用,A公司应承担。当然,B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所完成的合同约定外的安全措施系为保障A公司安全所必须,且应证明所发生费用的合理性。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对安全文明施工予以规定,也是承发包双方应十分重视的内容。一旦因违反该等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轻则停工整改,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承包人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而另行支出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下列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具体包括: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仅维护了发包人的利益,还维护了自身利益,发包人无须承担承包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虽然为避免发包人的利益损失产生了费用,但对于该等费用中属于因承包人处分不当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须承担;承包人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无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无须承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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