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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00: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76次

  2007年8月14日,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与济源市某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五公司承建影山道路一期下穿侯月铁路立交桥工程,该工程铁路中心桩号为K206 +906.3、K205 +973.4,合同总价为1418万元。合同实行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中包括铁路慢行影响补偿费、施工配合费、安全代管费等共计45万元。合同约定指挥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总价30%的预付款,以后按每月进度支付,在预制完毕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5%,顶进完毕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95%,竣工后支付完毕;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加变更实际数量(包括实际概算遗漏部分)和现场签证,根据铁路预算的工程价格结算”。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五公司结合现场情况提出了将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由原图纸中的方桩改为圆桩的施工方案,并提交了实验数据和可行性报告。该施工方案经铁路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付诸实施,为指挥部节约费用30. 6245万元。

  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五公司将指挥部诉至法院,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关于施工过程中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方桩改为圆桩的优化方案节约的费用应当由谁受益”。五公司认为其为该施工方案的申报方,该方案不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而属于合理化建议,其应当成为受益方。指挥部认为该施工方案是对原施工方案的变更,在双方未对减少的费用约定如何分配且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收益应归建设单位。法院认为,五公司在施工中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经验提出的施工方案是一种合理化建议,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施工方案的实施为指挥部节约了建设成本30. 6245万元,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当平等共享收益。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为鼓励承包人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改善或使用了新的施工方法,或者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采用了更经济的材料,且该等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节约了资金,承包人可提出分享收益。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将合理化建议的收益分配权写入合同条款中。但即使施工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承包人仍可根据公平原则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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