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发包人过错造成承包人人员伤亡的索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43: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5次发包人A公司将水泥路面铺设工程交给承包人B公司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A公司工作人员需对施工现场的排污井开盖检查,但A公司未提前通知B公司或要求B公司给予任何配合或协助,A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排污井过程中中途离开工地现场接打电话时未对排污井加盖井盖且未在该排污井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此时,B公司雇用负责操作震动器的刘某恰好操作震动器经过该排污井,不慎掉入排污井中受伤。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3475元。经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含伤残补助费等总费用共计20,848元。事故发生后,B公司向刘某赔偿上述全部费用。
B公司认为,虽然该排污井在B公司承包工程的范围内,但由于A公司未告知B公司其准备检查排污井,且在擅自离开的情况下未在排污井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加盖井盖才导致发生事故,事故过错方为A公司,A公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刘某的全部费用。据此,B公司向A公司追偿上述费用。A公司认为该排污井系在B公司施工现场,属于B公司管理范围内,应由B公司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为此,B公司向笔者咨询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其20,848元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由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排污井开盖检查,在发包人开盖检查期间,排污井已置于发包人的管理范围内,发包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现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检查排污井过程中中途离开时未加盖井盖且并未在排污井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才导致刘某掉入排污井中,发包人存在过错,承包人无过错。同时,承包人提供的已支付刘某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赔偿上述费用。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并非一般意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因合同主体一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过错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而引致的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第三人系承包人雇员这一特殊身份。在此情形下,伤者刘某既可以选择向发包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向其雇主承包人要求赔偿,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13版合同》的该等内容与上述法律规定吻合,本案中,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也是参照法律规定及《2013版合同》约定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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