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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2:2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8次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明确将违约金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之外,但对于预期利润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则语焉不详,引致众多争议。有观点认为,预期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工程款的整体,不应当从中分解出哪部分不可优先受偿。我们不同意该观点。其一,按照批复第3条的明确规定,利润部分作为预期收益,不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范畴。其二,赋予预期利润以优先受偿权,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明显不公。如果说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等垫资部分享有优先权,是出于立法者要优先保护工人的生存权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利益衡量,尚属合理的话,则承包人的利润作为商业利润的一种,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如向其贷款的银行、向其供应建材的供货商)的利润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根本没有理由在法律上享有任何特权。

  综上,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范围,应当将除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排除在外。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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