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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承包人如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33: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1次

  2009年3月29日,南京市某甲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南京市某小区,经公开招标后确定江苏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为中标人,负责该小区一期工程的施工建设。双方于2009年5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土建、电气、采暖、排水、门窗安装工程,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防渗漏的卫生间、厨房及外墙、外墙保温,装饰工程,电气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门窗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2009年10月15日,经南京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及建设局的批准,该项目的投资开发主体由某甲房产公司变更为某乙房产公司,项目相关批文由某乙公司继受取得,并继续履行。

  2010年9月12日,该小区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因在交付使用后存在室内和屋面漏水、墙壁透风、地下室透水等质量问题,某乙房产公司多次找建筑公司维修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该工程施工多处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院就该工程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修复设计依据为质检报告及设计单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图集等。建筑公司答辩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两个原因导致,其一为设计不合理;其二为在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指示变更了设计和施工方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拒绝按照设计院提供的修复方案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质检报告,可以证实该小区一期工程的屋面、外墙,地下室均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双方没有异议。对于建筑公司的答辩理由,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公司的施工代表已经知道建筑公司未按设计施工的事实,但证明不了某甲公司指示建筑公司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法。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原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根据双方签订的质保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对一期工程楼房中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承担保修义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等,对于该小区楼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乙公司承担30%的责任。某乙公司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由建筑公司按照造价报告承担修复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造价报告中确定的数额赔偿一期工程楼房修复费用的70%。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依法应当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已经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建筑公司多次拒绝维修,故某乙公司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修复费用由广宇公司承担。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发包人自身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的形成亦有一定责任,故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部分支持了发包人的索赔请求。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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