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过错工程缺陷发包人延长责任期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0: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2次发包人甲公司拟在南京浦口区建设机械厂房,乙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人。因该厂房内需要安装能承载12吨的吊车,故甲公司对乙公司施工质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另双方在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中均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如无施工质量问题,甲公司向乙公司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由于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粗心大意,在施工过程中,误将部分横筋当做竖筋、竖筋当做横筋使用,且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人亦存在把关不严。厂房工程最终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在该厂房投入使用后,发现安装在厂房横梁上的吊车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即承载12吨重量的物品,经测试最多只能承载9吨。为能解决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加固,并且要求将缺陷责任期延长至24个月,与此同时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产能经济损失百余万元。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乙公司对于延长缺陷责任期至24个月无任何异议,但对于由其承担全部加固费用并赔偿产能经济损失有异议,乙公司认为:虽然乙公司对吊车无法按原目的使用存在过错,但甲公司及其委托的监理人与有过失,甲公司及监理人应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应由乙公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多次谈判,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意见,双方最终确认由乙公司承担加固费用,乙公司另行给予甲公司20万元的产能经济损失补偿费用。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实践中,发包人基于承包人过错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案例并不少见,表现为要求延期支付保修金,理由均是工程发现质量问题。并且,多个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有相关索赔依据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高度重视。另外,对于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或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现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而不代表承包人工程保修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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