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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三)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6: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8次

  7.《2013版合同》

  第16.2.3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注: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16.2.4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5.1款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

  第15.2款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无合理解释,未能:

  (i)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

  (ii)在接到按照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d)未按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f)(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

  (ii)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

  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或(f)项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的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9.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15.1款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雇主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

  第15.2款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无合理解释,未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

  (d)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f)(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

  (ii)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

  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赏无权终止。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或(f)项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雇主。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的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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