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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处置不当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19: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1次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及社会异常事件等。

  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合同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所以一方面,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这样既便于准确界定责任界限,又有利于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不了解情况而继续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又能使双方尽快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妥善处理;如不可抗力使得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另一方面,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能认为有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便可听任损失的扩大,否则须承担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简言之,发生不可抗力时,承包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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