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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承包人的安全施工保证义务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7 09:35: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2次
发包人采取紧急抢险手段  B公司与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1月,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就某科研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科研楼、办公楼土建安装(包括桩基),室外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09年1月8日和2010年1月31日,工期为39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2009年7月底遭遇暴雨,由于A公司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不满足设计要求,A公司施工不当等原因,科研楼发生坍塌,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监理单位发现情况后立即通知A公司进行抢修,但A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停工。监理单位将A公司对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不予重视和工程需要尽快整改抢修的情况报告B公司。B公司遂委托C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并对坍塌外墙进行修复。2010年3月21日工程竣工,工期延误49天。竣工结算时,B公司将混凝土加固施工费、坍塌外墙修复费、工期延误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遂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并对坍塌外墙进行修复。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B公司聘请C公司对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进行抢救,且该抢救义务属于承包人义务,整改抢救所产生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可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B公司能否从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问题,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工程是A公司应履行之合同义务,A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工程,且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由B公司造成的。由此,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是每个工程施工参与主体最重要的义务。承包人是该等义务的首要承担者。根据《合同法》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确保施工工程及人员的安全,若其未履行义务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履行义务,当承包人再次怠于履行义务,发包人可采取积极措施委托第三方代承包人履行义务。本案裁决不予支持承包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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