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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突发性安全事件)释义

作者:江苏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06: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5次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负有保证其所施工工程及施工人员安全的义务。具体包括: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单位应就安全文明施工作出具体施工方案并在投标报价中计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在监理例会中就相关安全问题作出专门汇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也对安全文明施工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也称突发性安全事件,对于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有抢救的义务和责任,对于承包人怠于、拒绝或没有能力抢救只能依靠专业抢救机构才能实施完成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抢救,保障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上可知,保障工程安全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承包人应对其控制、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若承包人在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怠于、拒绝或无能力履行抢救义务,且由工程发包人或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工程抢修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需要说明的是,《2013版合同》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承包人不仅在施工阶段负有保障工程安全的义务,而且在缺陷责任期内也负有该等义务。若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紧急情况的,承包人怠于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且发包人或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抢修的,发包人亦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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