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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LD公司与和军HJ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4:16:1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4次

  2005年,LD公司与HJ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HJ建筑以总价包干方式承接LD公司趣园商业楼项目,合同约定:项目于2005年3月1日开工,2005年12月15日竣工,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由HJ建筑负责,且除工程价款外,LD公司无须再就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向建筑另行支付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HJ建筑施工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大幅延误,2006年3月15日,市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修订了当地工程消防验收办法,新增消防技术测试项目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并确定增收消防预检费。工程至2006年4月12日基本完工,LD公司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先行支付了消防预检费。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LD公司提出如按原定工期完工,工程无须进行消防技术测试即可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且无须支付消防预检费。因此,是由于HJ建筑工期延误造成工程项目遭遇当地消防验收规定的变化,致使LD公司额外支付了消防预检费。故LD公司主张该消防预检费应由HJ建筑承担,并要求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HJ建筑就有关问题征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属HJ建筑工作范围,但由于HJ建筑在报价当下客观无法预见到法律、法规的变化,故对于因法律变化而增加的成本在合同未做另行约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LD公司承担。但是,由于工程工期延误系HJ建筑责任,且如果工程如期竣工的,本可规避竣工验收规定调整,故工程增加的消防预检费属于因工期延误而给LD公司造成的损失,LD公司有权要求HJ建筑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强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出现法律变化直接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情况,这些法律变化有些出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有些出现在工期延误后。当法律变化出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时,按通行的合同约定通常会由发包人承担可能出现的工期、经济风险。当法律变化出现在工期延误后,则通常要根据工期延误责任进一步辨析法律变化导致的工期、经济损失承担主体。一般来说,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对于工期延误期间法律变化导致的进一步工期、经济损失,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索赔。这一责任分配原则类似于《合同法》关于先予违约后遭遇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分配原则,《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一方先行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由于该方对于工程项目遭遇法律变化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故该方不能再主张就遭遇法律变化事项获得补偿,并应承担遭遇法律变化而给己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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