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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工程律师释解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2:12:3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0次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及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变化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便有可能引发合同价格的调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若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则对承包人不利;承包人费用减少,则对发包人不利。如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有法律变化后调价的相关约定,则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致使承包人费用减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如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无论出现任何风险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如无过错,可基于公平原则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索赔请求亦存在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可能性。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会出现工程在计划工期内未能完工,在工期延误期间内遭遇法律变化的情形。出现该等情形时,原则上应由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遭遇法律变化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醒发包人如下几点内容:首先,发包人应注意明确哪些为合同约定的“法律”,以及还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哪些约定,以便于确定合同价格的法律风险范围。在确定“法律”的范围时,应当以合理且承包人可以预见为前提进行风险的分担。其次,制定合理的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并对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引致的工期、费用变更的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最后,在基准日期后,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可能的调整和变化情况,与基准日期之前的法律规定与文件资料进行对比,并保留相关证据后方可申请价格调整。如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参照约定执行;如无明确约定的可与对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可通过签证等形式予以认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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