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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7: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6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义务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平面的布置与管理;建筑材料、设备的计划安排和储存管理;对施工人员的现场监管;工程质量检查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

  工程若因故需暂停施工时,施工现场的看护管理和维护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必要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其中,承包人作为暂停施工期间工程照管的直接责任方,无论暂停施工是否系承包人原因导致,其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在人员管理、现场监控和风险防范上要做足工作。在保证施工现场看护人员资质的前提下,应施行严格的执勤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工程和设备、材料等做好防护。同时,还应积极调动发包人、监理人进行配合。一旦发现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最好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并现场征得三方共识,如此方能更好地避免后期的争议及纠纷。

  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未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建议出现本索赔事项时,发包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暂停施工期间已尽到己方应尽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配合承包人对工程的看护管理工作;

  二、及时就承包人提出的复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三、定期安排专人就工程质量及安全进行考察;

  四、对于承包人擅离职守或不合理的看护行为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做好提醒、配合解决以及取证备案等工作,以确保在需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获得法院或仲裁庭的支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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