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7: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14次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2.1款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2.1.2项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3.《99版合同》
第12条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第3.1.4项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第4.6.6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2013版合同》
第7.8.2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8.9款如果承包商因执行工程师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及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承包商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7.FIDIC《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银皮书)
第8.9款如果承包商因执行雇主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依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应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对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8.8款【暂时停工】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的后果,承包商应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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