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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窗台有雨水渗漏承包人怠于修复的赔偿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8:2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96次

  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于2005年8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A工程公司将位于W市的某大厦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不合门窗工程)、钢结构及室外道路和管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调价方法为合同价加洽商变更价;合同工期为516日历天,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中的钢筋由A工程公司供应。工程中的门和窗由A工程公司直接分包给C铝业公司施工。 《施工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因A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2006年4月1日起B建筑公司暂停施工15天。暂停施工期间部分钢材丢失。C铝业公司完成门窗工程后于2006年7月30日交付B建筑公司。2006年8月15日至18日,W市连续降雨,部分窗台有雨水渗漏。A工程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对窗台渗漏部位进行修复,但B建筑公司一直怠于修复,A工程公司聘请D公司对窗台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并因此支出修复费用80万元。

  2007年3月22日,工程竣工。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无法就钢材丢失部分损失、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承担达成一致,A工程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建筑公司赔偿钢材丢失部分损失及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B建筑公司辩称,因A工程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B建筑公司有权暂停施工,A工程公司因暂停施工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B建筑公司主张门窗由A工程公司直接分包C铝业公司施工,窗台渗漏系C铝业公司人员经常踩踏所致,并非B建筑公司施工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应由C铝业公司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暂停施工虽因A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所致,但A工程公司因暂停施工产生的损失并非一概由其承担。根据A工程公司与B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的约定,B建筑 公司应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物资进行照管和保护。因B建筑公司未尽照管、保护义务造成工程物资丢失的,B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对A工程公司钢材丢失部分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因窗户安装不可避免会踩踏窗台,B建筑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能不知,其施工窗台首先理应满足相应承压标准;其次,C铝业公司将门窗工程交付B建筑公司后,B建筑公司应对已完工窗台进行维护,避免因踩踏而出现质量缺陷;最后,在出现质量缺陷时,B建筑公司应及时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B建筑公司未履行成品维护义务及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A工程公司聘请第三方维修缺陷工程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B建筑公司承担。仲裁庭对A工程公司窗台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江苏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或交付工程之前未尽工程照管和维护义务导致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聘请第三方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可以向承包人提起索赔。承包人因维修损坏的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而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其因工期延误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暂停施工或工程交付前的工程照管和维护义务。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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