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尽工程照管义务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49:0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4次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应尽之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行照管、维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照管和维护义务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承包人进场之后、交付工程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均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照管和维护。承包人未尽照管和维护义务致使工程、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损坏,由此导致发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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