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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释义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4:1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6次

  施工现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关系到场内的交通运输,对整个工程正常施工具有重要意义。如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损坏,会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场外交通相对,施工现场的场内交通是指施工期间衔接施工对外交通,联系工地内部各工区、生产及生活区之间以及为施工需要临时设置的交通运输线路,用于施工过程中材料、机械等的运输和传递。因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与交通,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但对场内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则是承包人在施工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承包人作为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应尽到善意使用与注意义务。因承包人的违规施工等原因造成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承担责任。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需要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提起本项索赔的前提是发包人就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如因发包人发布错误指令导致承包人损坏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未向承包人准确地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状况导致承包人采用错误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造成损坏结果,抑或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场内道路与设施根本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即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向承包人提出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等物件损害赔偿的权利,有时甚至会面临被承包人提起反索赔的风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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