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被责令停工损失需自行承担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1:54: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1次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A公司支付50%的费用45万元,主体结构达一半进度时支付30%的费用2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的费用18万元。
2011年3月5日,工程开工。2011年3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5万元。在施工中,因B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安全帽导致一名施工人员被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伤,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B公司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并未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而是将该笔费用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将此情况报告给A公司后,A公司遂要求B公司停工整改,工期因此延误8天。2012年6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A公司赔偿其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
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赔偿其因工期延误而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损失。 A公司认为其已接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4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B公司应将该笔费用用于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B公司擅自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其有权责令B公司停工,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导致其无法向小业主交房,其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B公司应予以赔偿。
关于B公司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B公司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被责令停工而产生损失的,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仲裁庭对B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违约金损失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工程于2012年6月12日竣工,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非己方原因所致,其违反合同约定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予赔偿,仲裁庭对A公司违约金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点评
承包人因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被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遭受损失的,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除此之外,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可能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因此,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对发包人而言,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防止和减少工程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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